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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暂行规定

发布人:发布日期:2021-06-23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的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 > 办法>(1996年湖南省省政府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饲养猫、狗、鹦鹉等宠物。

第三条教职工及家属饲养宠物必须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检疫证”(分别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畜牧检疫机关办理),并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后勤管理处登记 备案。按时给宠物接种疫苗。

第四条 教职工及家属在校内饲养宠物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准放养。严禁饲养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等烈性犬及猴子、毒蛇等危险性较大的宠物。饲养宠物者不得在校内遗弃所养宠物。

第五条 严禁校外人员携带宠物进入校园,禁止教职工携带宠物到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学校食堂、图书馆、校医院、运动场馆、健身场地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饲养者对所养的宠物必须严加看管。携带宠物出户时,随时清除宠物 粪便;携犬岀户时,应当对犬束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开上下班时间,远离师 生员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确保不伤害他人。

第七条 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影响他人时,饲养人应当及时釆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饲养人管理不当,造成宠物伤害他人的,由宠物饲养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对在校园内未登记办证的宠物、家禽家畜等,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 没收处理;对无人看管的宠物、家禽家畜等,学校将采取捕捉、送动物保护协会等方 式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向后勤保卫处举报,举报电话:2202110

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反以上规定且屡教不改的教职员工,学校将在年度评优评先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党委宣传部、工会、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禁养家禽家畜、规范宠物饲养的宣传教育,通过在《新生入学须知》上注明、新生入 学安全教育等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做好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 教育;人事处和违反规定的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对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保卫处加强门卫管理,劝阻校外人员带宠物狗进入校园,阻止流浪狗进入校园;后勤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在本规定所核定的场所发现并处置未按规定管控的家禽家畜、宠物。

第十二条 校园内公租住房承租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自动废止。